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水魔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环球晶点数字影视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水魔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X号楼X层X室。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宇清,北京市金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环球晶点数字影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金源时代购物中心B区X#B座X号。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楚某某

原告北京水魔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魔方公司)诉被告北京环球晶点数字影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晶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水魔方公司委托代理人钟宇清和被告环球晶点公司委托代理人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水魔方公司诉称:原告是三维动画片“金隅凤麟洲”和“禧福汇”的制作者。2007年5月,原告与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合同为其制作动画片“金隅凤麟洲”,制作费总价x元;2008年7月,原告与北京首驰昱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合同为其制作动画片“禧福汇”,制作费总价x元。被告与原告均为经营动画片制作业务的企业,2009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宣传自己擅自使用原告上述两个动画片,嵌入被告标识“环球晶点样片”字样,在其网站//www.x.com.cn上展示并提供下载。被告的行为属于一种虚假宣传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原被告之间的关系。这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会影响相关客户的选择,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因诉讼支出公证费1010元和律师费x元,合计x元合理费用。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在被告网站及土豆网,筑龙网上使用原告的三维动画片;2、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x元,以上合计x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环球晶点公司辩称: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涉案动画片的制作人。我公司网站提供了涉案动画片的播放和下载服务,但我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动画片。其它网站上传播的涉案动画片不是我公司上传的,与我公司无关。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水魔方公司与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首驰昱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委托制作凤麟洲项目三维动画、禧福汇国际社区动画合同。合同约定:凤麟洲项目三维动画价款为x元,禧福汇价款为x元,最终产品的版权分别归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首驰昱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水魔方公司已收到上述合同款项。

2009年9月23日,经水魔方公司申请,北京市海诚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显示:登录环球晶点公司网站(www.x.com.cn),首页》案例展示》房产动画展示栏目分别有“金隅凤麟洲”和“禧福汇”两个动画,展示过程可播放和下载。其中:“金隅凤麟洲”动画展示页面显示:“整个片长5分钟,以陶渊明的桃花源记来开场,给人一种像是陶渊明在桃花源记中写的那种世外桃源的感觉。利用现今的3D动画手法与影视特技相结合,生动、形象、具体地展示了楼盘独特的建筑风格及环境,同时融入丰富的人物和生活情节。”“禧福汇”动画展示页面显示:“片长5分钟,运用动画的手法表现了现代在景观的制作过程中,他突破了效果图的平面化布局,把先进的3D表现手法和影视特技相结合。使得我们对禧福汇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它优美的环境以及完善的配套。”上述两个动画片均带有“环球晶点样片”及环球晶点公司电话、网址的水印。

原告提交了土豆网、筑龙网传播带有环球晶点公司水印的涉案动画片的网页打印件,被告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庭审过程中,被告环球晶点公司认可其网站传播了涉案动画片,但称涉案动画片系从网上下载,因经过该公司二次压缩,故添加了公司水印。

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10元和律师费x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水魔方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三维动画片制作委托合同、发票及进账单、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网页打印件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原告与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的合同所约定的动画名称为“金隅凤麟洲”,发票所列片名为“凤麟洲”,被告网站传播的涉案动画名称也是“金隅凤麟洲”,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涉案“金隅凤麟洲”动画系原告制作,并同理确认涉案“禧福汇”动画也系原告制作。

原、被告均系经营图文设计、制作业务的市场主体,双方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被告在原告制作的动画片中加入“环球晶点样片”等字样,并配以其它文字宣传,容易引人误认为被告是涉案动画片的制作者,已构成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因此所受损失。现环球晶点公司已将涉案动画片删除,原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本院不再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土豆网、筑龙网上的涉案动画片系被告上传,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在土豆网、筑龙网上使用涉案动画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已不享有涉案动画片的著作权,并已收到涉案动画片制作费用x元,对涉案动画片的财产权利应受到明显限制。虽然原告为保障竞争秩序、维护竞争利益有权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但无权就其不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动画片获取高额赔偿。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错、情节、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本案支付1010元公证费数额合理,被告应一并负担。结合本案案情、工作量、代理难度等因素,本院认为原告支出律师费x元数额过高,不再全部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环球晶点数字影视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水魔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二万五千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水魔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环球晶点数字影视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三百四十元,由原告北京水魔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八百四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环球晶点数字影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蒋强

代理审判员曹丽萍

人民陪审员刘卫星

二O一O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付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