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孟某某,女,88岁。
申请人孟某某要求宣告李凤英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05年2月因病离家出走,至今四年多,经家人多次寻找,没有被申请人的下落,且有公安机关及所在社区及办事处的证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作出宣告李凤英死亡的判决。
经查,李凤英,女,51岁,系申请人孟某某的女儿。本院根据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6月30日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凤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李凤英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凤英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经本院在有关媒体发公告寻找后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凤英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振玲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