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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郑XX,男,汉族,大连佳城信息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X,该公司法律顾问。

李某某为与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

原审查明,2007年初,国际公司招聘劳务工赴俄罗斯工作。2007年3月9日,李某某与国际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鉴于国际公司已在俄罗斯承担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为顺利完成该工程项目需要聘用相关人员到俄罗斯工作,李某某自愿应聘并赴俄罗斯工作;合同期限两年,在合同期限结束前,如李某某所实施的工程已结束或由于俄方原因使工程无法继续进行,同时国际公司又没有承揽到新工程,国际公司有权提前结束合同,李某某回国的费用国际公司支付;如李某某合同期未满而中途逃逸或不按期回国,国际公司有权扣留李某某已交的项目风险金,李某某自行承担国内外返程等一切费用;李某某为力工,月工资280美元,每月按28天计算,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10小时,超出部分每累计8小时为一个工作日;国际公司负责李某某在俄罗斯工作期间的吃、住费用,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和必要的业余文化生活设施;国际公司为李某某在大连办理出国人员境外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并负责理赔事宜;李某某发生非因工或非意外事故所致病、残、亡时,医疗费等一切费用自负;国际公司负责为李某某办理在俄罗斯工作期间的落地签证、工作许可、操作证件并承担费用;李某某办理个人因私护照,费用自理,若因个人原因导致李某某签证被拒签,李某某自行承担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当日李某某向国际公司交纳项目风险金人民币3000元,合同期满后退还;合同签订后李某某向国际公司缴纳1000元人民币出国管理费;李某某失职或违章操作造成国际公司工程、设备机具等财产损失按实际情况赔偿;如李某某违背合同相关条款,国际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将李某某遣返回国,有关费用李某某承担,国际公司扣留李某某交纳的项目风险金;每年冬季及春节期间,国际公司根据情况决定李某某是否回国。该合同还对公休日、加班计算等作了约定。在签订该合同时,李某某之妻亦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履行合同义务,李某某赴俄罗斯南萨工作。李某某工作期间有时超过每天10小时工作时间,国际公司支付加班费。2008年春节前,国际公司考虑雇佣的劳务工春节回家团聚的愿望,作出《关于2008年春节回派的规定》,主要内容为个人(自愿)申请、项目部核准,不回国继续工作的人员月基本工资提高100美元(2007年12月30日至2008年2月29日);回国无薪休假人员,因合同未执行满,中途回国需重新交纳保证金4000元人民币(以前交纳的已返还),待按要求时间返回俄罗斯南萨继续履行合同,再返还保证金,保证金直接从2007年工资结算中扣除。2007年12月3日,李某某申请无薪休假回国,签字同意国际公司的《关于2008年春节回派的规定》,同意押4000元人民币作为回俄罗斯继续履行合同的保证金。2007年12月12日结算2007年工资时,扣除4000元作为李某某交付的保证金,国际公司出具收据载明“约定违约金”。李某某回国后,未返回俄罗斯南萨继续履行合同。国际公司扣留4000元人民币。

2008年1月李某某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国际公司返还工资4000元、给付超时工作报酬5000元,2008年1月30日撤诉。2008年2月20日李某某向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告知李某某撤诉,李某某不同意撤诉,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对本案作撤诉处理”的决定,仲裁受理费及处理费320元由李某某承担。

李某某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名头为《劳务合同》,但确认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性质的应是合同的内容,而不是合同的名头。其与国际公司是劳动关系。请求确认双方是劳动关系,撤销原审判决。

国际公司答辩称,本案属于劳务合同关系,不存在申请再审人李某某提到的劳动关系。国际公司与李某某签订是劳务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外派公司在国外履行管理责任,国际公司为李某某办理去俄罗斯工作事宜,是可以收取1000元的管理费。合同中约定,国际公司负责为李某某在俄罗斯工作期间吃、住费用,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和必要的业余文化生活设施,并在大连办理李某某出国人员境外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等事宜,合同还对公休日、加班计算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履行合同义务。2008年春节前,国际公司考虑雇佣的劳务工春节回家团聚的愿望,作出了《关于2008年春节回派的规定》。2007年12月3日,李某某申请无薪休假回国,签字同意国际公司的《关于2008年春节回派的规定》,同意押4000元人民币作为回俄罗斯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李某某回国后,未返回俄罗斯南萨继续履行合同,国际公司扣留4000元人民币。双方履行了劳务合同,申请再审人李某某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之间系劳务关系;

二、因李某某单方违约引发纠纷,考虑李某某家庭困难,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给付李某某困难补助人民币4000元。该款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付清。

三、一审、二审诉讼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执行。

四、李某某与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争议,双方均同意不再就本案再行诉讼。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维良

代理审判员朱洪源

代理审判员张颂秋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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