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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与耿某某、魏某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耿某民,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耿某某、原审被告魏某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4日作出了(2009)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0日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6月9日,被告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为建设厂房,在未办理任何基本建设手续的情况下,与原告耿某某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耿某某为该公司承建厂房。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为纺织厂厂房;工程地点叶县县城南原四机部四零五七厂院内;承包范围和内容:土建;工程建筑面积2555.1平方米,其它以双方协商后的意见签字后为准;工程期限自2005年6月9日开工至2005年7月10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图纸上的说明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或发包方所派代表的监督;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所用原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使用质量合格产品,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供所用产品质量合格证经检验合格可用于工程,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期180天,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本工程(厂房)为一次性承包价,包工、包料,给承包方总价款x元,工程款的支付分为三次,待承包方完成地基及地坪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所完成工程款;±0.000以下地基与基础完成,付工程总造价的20%;±0.000至4.5m主体及粉刷工程逐户完成付50%,剩余工程全部完成付30%;承包方全部完工后,发包方支付应该支付的款项(扣除保修金,保修金为x元);竣工工程验收,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为依据,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方无偿保修;违约责任为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返工或修理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工程不能按规定日期交付使用的,应按规定每日万分之三赔偿发包方。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耿某某即组织工人、机械设备开始施工,但施工中双方均未严格依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工程施工后,在主体工程已完成未安装窗户的情况下,原告耿某某即撤离工地,后被告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接收了该工程。2005年12月1日经核算原告耿某某书写了工程款欠款证明一份,被告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在该证明上签名确认。该证明内容为:耿某某承建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工业厂房已完工,同意支付工程款,合同内款项共计伍拾陆万元(56万元),除魏某某已付4万,胡举送材料款和钢屋架所签的13万元,未完成的窗户款9000元(玖仟元)和房子所抵押的肆万元扣除,剩余合同内款项贰拾染万陆佰元正(x元),三日内必须还清。此证明交由原告耿某某持有。出据欠款证明后,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9日和2006年初分二次又向原告耿某某清偿欠款x元。现尚欠x元,被告平顶山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耿某某提起诉讼。另查明,在双方为付款问题发生纠纷后,2007年9月3日被告魏某某单方向叶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叶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由魏某某一人到场情况下对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厂房工程进行了质量检查。当日叶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了“关于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厂房工程检查质量情况”,其“检查情况”载明:一、工程概况,该工程位于叶县四机部院内,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由耿某某承建,2005年下半年动工,目前基本完工。二、工程质量情况,叶县质监站于2007年9月3日对该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工程存在以下问题:1、该工程末办理任何基本建设手续。2、厂房纵墙出现由上而下的通裂纹。3、地坪基层砼强度偏低,面层起砂,大范围出现裂缝,并未按要求设置分仓缝。4、厂房屋顶未按设计图纸设计施工,墙体伸缩缝施工不符合要求。5、厂房室外散水未施工,塑钢窗户未安装。6、该工程现场无任何原材料的合格证及原材料复试报告。7、现场未提供任何技术资料。三、检查结论,综合评定,该工程为不合格工程。被告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在原审中曾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对不合格工程予以无偿修理、返工及赔偿经济损失(以评估鉴定确定的数额为准)在重审中又撤回了反诉,拒绝对该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是否存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工程是否有修复的可能,修复需要的费用等事项申请进行,鉴定。再查明,2008年11月17日,伊源集团因业务发展欲占用被告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公司的土地,被告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乙方)与叶县土地收购储备发展中心(甲方)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按照叶县物价评估中心并经县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审核小组的审核结果,乙方同意地面附属物、配套设施及设备搬迁补偿费共计x.64元,乙方不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其它补偿要求;乙方在2008年12月7日前全部搬迁完毕,乙方同时解除原与财政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因伊源集团不再占用该宗土地,上述搬迁补偿协议未再继续履行。上述事实有原告耿某某提供的魏某某于2005年12月1日签名的欠款证明、被告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叶县质检站出具的“关于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厂房工程检查质量情况”、搬迁补偿协议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对此双方均有过错责任。虽然合同无效但原告耿某某为履行合同投入了人力、机械设备、购置了施工材料,完成了主体工程,并已交付被告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5年12月1日对原告耿某某施工的工程价款经核算予以确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之间形成了关于建筑施工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耿某某依据双方确认的“欠款证明”提起诉讼追索债务,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欠款证明”所定还款计划及时清偿债务,依法应负偿还原告耿某某欠款x元的责任。被告魏某某签名认可欠款的行为,属职务行为,依法不负有偿还原告耿某某欠款的责任。该工程已交付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该公司在与有关部门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时亦认可该工程,且末将质量问题告知有关部门。2007年9月3日经叶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查存在质量问题,但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不明,能否修复,修复所需费用多少不清。被告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虽为此而提出抗辩,但经本院依法释明后明确表示不申请对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及是否能修复等问题申请鉴定,也不提起反诉。其辩理由因缺乏证据本院无法采纳,但如双方对履行施工合同的工程质量有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经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对此,被告平顶山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可另行起诉。原审判决:一、被告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耿某某欠款x元。二、驳回原告耿某某对被告魏某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9元,由被告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平顶山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上诉称,既然原审认定双方都有过错,那么,在判决时应体现双方都有过错,而一审判决让上诉人支付余款,对该工程多项不合格之处不予处理,改判决有显示公平正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耿某某辩称,该案实际是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约定我已完成了该项工程,只是因为平顶山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不付给我x元的工程款我才对其提起诉松的。魏某某给我出具有欠款证明,欠我的款应当支付,该案中我没有过错。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平顶山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曾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提出反诉,在该案发回原审重审后,平顶山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了反诉,现在又以工程质量有问题进行上诉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平顶山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任何基本建设手续的情况下,与没有任何建筑资质的被上诉人耿某某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禁止性规定为无效合同。耿某某虽然不具备建筑资质但为履行该合同垫付了大量的资金,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并且平顶山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对耿某某施工的工程价款,经核算出具有欠款数额的证明,该欠款证明是对该工程的认可和对欠款的认可,因此,平顶山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对耿某某的欠款应当予以支付。对工程质量问题,平顶山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在重审时已明确表示撤回上诉,因此,对上诉人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上诉人可另案处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4729元,由上诉人平顶山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大民

审判员何海滨

审判员万军涛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过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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