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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钱某某与易某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时间:2009-01-04  当事人:   法官:肖洪   文号:(2007)隆执字第211-4号

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居民,住(略)。

段某某、钱某某与易某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7)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由易某赔偿段某某、钱某某因段某死亡的丧葬费6859.02元,死亡赔偿金x.40元、精神损害费x元;承担诉讼费6850元,合计x.42元。易某未依该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段某某、钱某某于2007年11月1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执行书,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知被执行人易某在2007年11月20日前按照本院(2007)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履行义务,逾期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登记于易某名下的电游世界游戏厅之后,申请方以由易某经营翻本为由放弃了拍卖该电游世界游戏厅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易某及其家属居住的在隆回县X镇九社区X路X号X栋约110平方米的房屋。但在本次执行期限内难以结案。申请方段某某、钱某某与易某于2009年元月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部分履行,段某某、钱某某于即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07)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肖洪

执行员彭中旺

执行员罗家敏

二OO九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钱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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