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时间:2009-02-15  当事人:   法官:曾宪锋   文号:(2009)隆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湖南省隆回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6年8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6月24日因减刑获释。2008年10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男,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09年1月6日决定中止适用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宪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申新国、人民陪审员回楚佳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新娥出庭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爱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刘执中的诉讼代理人罗会莲、范利民、被告人马某某及辩护人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4日21时50分,被告人马某某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湘x小轿车,在桃洪镇X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隆回县林业局门口路段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在对向车道内与刘执中驾驶的湘x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执中受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马某某驾车逃逸,后于2008年10月15日凌晨零时许到隆回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隆回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六)项,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行政拘留一日抵刑期一日,2008年10月15日至10月23日行政拘留9天,即刑期从2008年10月24日起至2011年10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曾宪锋

审判员申新国

人民陪审员回楚佳

二OO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新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