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乙,男,62岁。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乙,男,63岁。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丙,男,54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丁,女,66岁。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杨某戊,男,41岁。
申请再审人赵某乙、赵某乙、赵某丙因与被申请人赵某丁、杨某戊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6)常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赵某乙、赵某乙、赵某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邬文生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