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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又名郭某辉),男。1995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5月1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7年11月16日夜,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张道辉(已判)、皮小伟(已判)将正阳县X乡X村小高庄陈XX家的一头已孕母猪偷走,后连夜将母猪卖掉。被盗母猪经鉴定价值2200元。

2、2007年11月29日夜,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张道辉、皮小伟将正阳县X乡X村大王庄李XX家的一头已孕母猪偷走。被盗母猪经鉴定价值3200元。

3、2007年11月29日夜,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张道辉、皮小伟将正阳县X乡X村西王庄王XX家的一头已孕母猪偷走。被盗母猪经鉴定价值3000元。

4、2007年11月30日夜,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张道辉、皮小伟将正阳县X乡X村邬庄邬XX家的一头已孕母猪偷走。被盗母猪经鉴定价值2200元。

5、2007年12月1日夜,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张道辉、皮小伟将正阳县X镇X村赵庄罗XX和余XX家的二头已孕母猪偷走。被盗母猪经鉴定价值分别为2800元和3300元。、

6、2007年12月13日夜,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张道辉、皮小伟将正阳县X乡X村陈楼代XX家的一头已孕母猪偷走。被盗母猪经鉴定价值3500元。

7、2007年12月14日夜,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张道辉、皮小伟将正阳县X乡X村小翁庄翁XX家的一头已孕母猪偷走。被盗母猪经鉴定价值3500元。

综上,被告人郭某某参与盗窃七起,总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张XX、皮XX的证言,被害人陈XX、李XX、王XX、邬XX、罗XX、余XX、代XX的陈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积极参与,共同实施盗窃,起主要作用,糸主犯。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高美清

审判员赵熠

人民陪审员袁志伟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宏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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