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史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4月18日结婚,婚后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4月举行了典礼仪式,1993年4月18日登记结婚。于1991年1月10日婚生长女,取名刘某,2002年11月10日婚生次女,取名刘某,后双方发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现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利岩

审判员宋复数

代理审判员贺金霞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