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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甲、侯某乙与侯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侯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侯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侯某甲、侯某乙诉被告侯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侯某甲、侯某乙、被告侯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被告侯某丙在2008年4月14日向二原告侯某甲、侯某乙出具了欠款证明条一份,证明中写道被告欠两原告5000元整,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欠款5000元。

被告侯某丙辩称:2008年3月14日原告在没有经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同村委会签订不合法的承包路边栽树,当时我认为他们所栽的树是不合法的,所以将他所栽的树拔掉三根,这时原告二人对我拳打脚踢,又威逼我包赔他的损失800元,又逼我写下证明其内容:今欠到侯某甲、侯某乙5000元。当时扬言如不打条就要打我,并保证补栽的树必须成活率100%,后来原告也不让我栽,欠条是在被逼下写的,二原告采用不正当和非法手段,威逼索取财物实属违法,而且原告栽的树不合法,请求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明材料有:2008年4月14日被告侯某丙书写的欠条一份及侯××的庭审证言。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明材料。

经庭审调查,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本院可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8年二原告承包了卫辉市X乡X路两侧边地。承包后二原告对路两侧进行栽树绿化,被告认为原告承包未经村民大会同意为由损坏了二原告的部分树木,经当时村委会主任侯××说和由被告给原告补栽树,并且被告写下欠原告5000元欠条,如果被告不补栽树,由被告给付二原告5000元。之后被告未补栽树木,原告要求被告给付5000元欠款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款手续,是被告对损坏树木的一种赔偿,并经人说和对该款约定明确。被告未对自己所损坏的树木进行补栽,现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赔偿款,事实清楚,理由正当,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侯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二原告侯某甲、侯某乙5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执行时一并履行。

如对本判决不服,限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保亚

审判员王荣珍

审判员赵燕荣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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