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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许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人许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履行,后经多次做工作,刘某将标的款交清,现申请人已将标的款24000元领走。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09)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俊斌

审判员谢钟银

审判员黄德喜

二O一二年七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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