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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卓某甲、卓某乙、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卓某甲,女,1985年生。

被告卓某乙,男,1963年生。

被告杜某某,女,1961年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卓某甲、卓某乙、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春、张炳友,被告卓某乙、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9农历年正月十六,我与被告卓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在此期间,被告借婚约关系向我索要见面钱1100元,看家钱1000元,定日子钱x元,卖衣服钱,金项链2800元,耳钉钱488元,上车钱1000元,下车钱510元,及其他花费合计为x元。我与被告卓某甲在2009年农历十二月初十按照习俗举行了典礼仪式,后被告卓某甲在2010年正月初九回娘家至今不归,为此我要求被告返还我彩礼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卓某甲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卓某乙、杜某某辩称,我们只收到的x元彩礼款和1100元见面礼,其他的都没有,被告卓某甲的个人财产应当由原告依法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按照习俗,经媒人刘爱真给被告卓某甲见面礼1100元、彩礼款x元,该款交给被告卓某乙、杜某某。原告与被告卓某甲按照习俗,于2009年农历十二月初九举行典礼仪式。被告卓某甲的个人财产有:海尔牌32英寸彩电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台、被子6床、太空杯2床、床罩2条、饮水机1台、沙发一套,在原告李某某处。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连带返还彩礼x元。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卓某甲已按农村习俗典礼过门,且生活一段时间,应予以酌情返还。原告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给付被告卓某甲“两金”,且被告未到庭应诉,无法查实,原告要求返还“两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卓某甲的个人财产,应由原告予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卓某甲、卓某乙、杜某某返还原告李某某彩礼款x元,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卓某甲的个人财产有海尔牌32英寸彩电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台、被子6床、太空杯2床、床罩2条、饮水机1台、沙发一套归被告卓某甲所有,该财产在原告李某某处,由原告负责返还;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内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

案件受理费582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414元,被告卓某甲承担1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蔺东晓

人民陪审员李某红

人民陪审员万学明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蔡青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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