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春福,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杨某某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09)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春福,被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09)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司园春
审判员张运来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