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0年3月1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3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新年、史洪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2日晚上11时左右,被告人冯某甲因琐事与同村的冯某乙发生纠纷,进而厮打,被告人冯某甲用拳头将冯某乙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冯某乙的损伤系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乙的陈述,证人冯XX、尚XX、冯XX、冯XX等人的证言、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某甲赔偿了附带民事原告人冯某乙经济损失5000元,附带民事原告人撤回起诉,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开庭时自愿认罪,且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0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国君
审判员罗静涵
审判员田付耀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左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