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81年5月。
委托代理人范爱玲,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某,男,生于1975年11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中立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10月登记结婚,2004年1簧幸⒛。置偶w璞,由于认识时间短,缺乏充分了解,婚后被告对原告及孩子漠不关心,不履行家庭义务而长期在外聚众赌博,并欠下数万元外债,为此双方时常发生口角并撕打,更有甚者2008年7月被告竞把婚后购置的房产抵押借款10万元偿还债务,2009年6月原告曾诉请离婚,后在法官及亲朋的劝说下,为给被告一个改过机会,于7月23日开庭之前撤回起诉。在撤诉后发现被告仍无悔改,夫妻关系不但未缓和,相反矛盾更加激化。总之,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特别是赌博成性,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诉请法院决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后共同单元房子一套平均分割。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根据原告陈某、举证及诉讼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于2001年冬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02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02年12月2簧幸⒛。置偶w璞,现在县直幼儿园上大班,为被告在工作之余对家庭尽义务少,原、被告常发生口角,曾协商离婚未果后,原告于2009年6月1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被告诉至本院,在开庭之前,经人劝说原告撤回起诉。此后,双方仍有口角,原告再次提出离婚,将被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属自由恋爱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且生育一男孩,婚后双方虽有矛盾,但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对原告诉请的离婚,依法不予准许。本院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搞好家庭团结,特别是被告应履行丈夫及父亲的责任义务,若有赌博恶习,应立即改过,共建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以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被告未到庭应诉,是其自动放弃到庭陈某、辩解等项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贾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中立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