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38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以850元的价格从李X(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一辆英克莱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71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苏XX的陈述,证人方X的证言,尉氏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领条一份,电动车合格证、销售(保修)登记单,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田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凤丽
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孙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