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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获嘉县大新庄乡人民政府与杨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获嘉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乡政府职工。

委托代理人晁在琪,获嘉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获嘉县X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新庄乡政府)与杨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获嘉县X乡人民政府预交的上诉费10元,杨某某预交的上诉费1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孙峰

审判员刘强平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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