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1945年生。
委托代理人杨建中,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阎某某,男,1945年生。
委托代理人王保民,杞县司法局法律葛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0)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建中,被上诉人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保民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0)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汪爱莲
审判员陈文胜
审判员蒋冬梅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周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