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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社柏城信用社职工。

上诉人李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霞,被上诉人西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卫国

代理审判员王巧莉

代理审判员刘东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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