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金城实业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大道金海大院。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俊,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增玉,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金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2号龙珠新城10栋之二101室。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柏,海南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金城实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海南金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南金城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新俊、付增玉,被上诉人海南金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义斌
审判员范忠
审判员高江南
二ОО八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王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