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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龚某

被告俞某

原告龚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俞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某诉称,婚前被告用假身份证隐瞒自己的年龄欺骗原告,婚后被告不尊重、并经常打骂原告,2009年原告曾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双方仍不断发生矛盾与纠纷。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俞某辩称,原告在了解被告年龄及以前的婚史后双方登记结婚,当天晚上原告还与被告及朋友一起吃饭,故婚前被告并没有欺骗原告。婚后夫妻关系也很好,被告未打过原告,双方发生矛盾与纠纷,主要系原告家人从中搅乱所致,有原告写给被告的信件证明,希望原告早点回到被告处,被告会疼爱原告的,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为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与争吵,致使夫妻关系紧张,2009年10月原告离开被告双方开始分居,同年12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原告息诉。之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2010年7月,原告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为琐事经常发生龃龉,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尤其是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息诉后,夫妻关系未见改善并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无夫妻和好的有效措施与行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鉴于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请应予准许。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龚某与被告俞某离婚。

二、对原告龚某的其他诉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良

书记员乐敏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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