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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a与被告曹a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a,女,汉族。

被告曹a,男,汉族。

原告黄a与被告曹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随着被告工作单位的变动,住房的变化,被告有了婚外情,夫妻自1999年9月起分居至今,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曹b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共同承担;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没有分居,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a与被告曹a原系同事关系,双方于1998年自由恋爱,1990年1月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曹b(现为初中学生)。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8年共同购置了本市闵行区X路X弄产权房一套,1999年置换取得了本市闵行区X路X弄公房租赁权。由于原告怀疑被告有不忠实夫妻感情的行为,为此,夫妻关系发生了一些变化,原告便诉来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要求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共同购置房产,抚养儿子,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相互忠诚;原告认为被告有不忠实夫妻感情的行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只要原、被告珍惜往日的夫妻感情,相互信任,互谅互让,夫妻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a要求与被告曹a离婚之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黄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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