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原告黄某乙。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倪某。
案由业主共有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于2010年12月20日之前修复因其在上海市X路某室房屋隔热层内安装抽水马桶、浴缸的使用过程中漏水而导致同号某室北间西北角损坏的墙面;
二、张某保证其在出售、转让上海市X路某室房屋时,拆除其在该房屋隔热层内私自安装的抽水马桶、浴缸,恢复隔热层原状。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周某、黄某乙负担;退还周某、黄某乙人民币4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审理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世春
书记员薛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