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鑫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勇,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民政福利公司,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审第三人肖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公民身份号码(略)。
上诉人怀化鑫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怀化市民政福利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肖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怀化鑫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7月20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怀化鑫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对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怀化鑫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上诉人怀化鑫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向某审判员彭某平审判员胡海雄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