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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诉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昆山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号。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XX,江苏XX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室。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XX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70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昆山XX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陆韵华

书记员邹君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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