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系原告之妻。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退休职工,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刘某乙因买船缺乏资金向原告卓某借款130000元,并立借据一份,约定利息按银行最高利息计算。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给原告多次换据,仅于2010年给原告还款5000元。后原告又多次催收,被告刘某乙于2012年3月6日又给原告卓某换据欠现金125000元。2012年4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刘某乙偿还借款125000元及其利息135000元。对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乙返还原告卓某借款125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10000元,于2012年5月9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刘某乙未在2012年5月9日前付清,除返还原告卓某借款125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10000元外,另外从2012年5月7日起直至付清之日止,每年支付原告卓某借款利息2000元;
三、原告卓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费1800元,合计4400元,原告负担3400元,被告负担1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洪亮
人民陪审员朱明忠
人民陪审员熊政德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龙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