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住本市X村X号X室。
被告郑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住本市X村X号X室西南间。
委托代理人郑X(系被告之弟),男,上海市杨浦区X图书馆工作,住本市X路X号X室。
原告杨X为与被告郑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敏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被告郑x外,其余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延长简易程序期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诉称,原、被告系邻居。2008年12月左右,被告趁装修房屋之际在走道墙体上安装了向外开启的防盗铁门。由于原告房屋位于走道顶端,因此原告一户进出时必经过被告房门,由此给原告方的进出通行造成严重妨碍。原告曾几次向物业公司、居委会等部门反映,并与被告协调,但均无结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将向外开启的防盗铁门改为向内开启。
被告郑X辩称,被告居住本市X村X号X室西南间,原与东南间住户同一进户门进出。2008年11月底左右,经与东南间住户协商后,由被告另行在走道墙体上破墙开门,而原进户门由东南间住户使用。为此被告另行开门进出,安装了向外开启的防盗门,而原告当时也未提出异议。该门虽向外开启,但门中有门,且被告一人居住在此,防盗门开合的次数并不多,不会给原告造成严重影响,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杨X系本市X村X号X室的房屋产权人。被告郑X则为同号X室西南间房屋承租人。X室东南间和西南间原同一进户门进出。后被告经与东南间住户协商后,约定原进户门由东南间住户使用,而被告则在走道墙体上另行破墙开门,故2008年11月底左右被告装修房屋时重新在走道墙体上安装了一扇向外开启的防盗门。原告发觉后遂向被告提出异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被告将铁门改为向内开启,但无结果。现原告以上述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则以辩称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
以上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外,另由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现场照片、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作为相邻一方在为自身利益进行搭建时,不得对他方造成妨碍。本案被告在未经相关物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其他住户协商另行在走道墙体上破墙开门,该行为本就欠妥。而被告另行安装的防盗门又向外开启,客观上已影响了相邻方原告的进出通行,故原告要求被告将防盗门改为向内开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安装在本市X村X号X室西南间的防盗门改为向内开启。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陆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