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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郑宇工贸有限公司与新密市光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郑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遂军,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密市光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密市甘砦。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江灿,河南豫商(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郑州市郑宇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宇公司)因与上诉人新密市光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遂军,上诉人光泰公司的其委托代理人徐江灿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鸽(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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