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重庆家富富侨保健按摩服务有限公司、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夏根立,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家富富侨保健按摩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高新区石桥铺科技路X-X-X-2。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党争胜,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重庆家富富侨保健按摩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富侨公司)、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3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根立、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党争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某诉称,2007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重庆富侨公司签订保健浴足店连锁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告支付了前期加盟费用60万元并投入300多万元装修店面。由于第一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致使装修七个月的店面不能使用,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2009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重庆富侨公司签订终止连锁经营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重庆富侨公司于2009年1月19日前退还加盟综合费20万元,于2009年3月15日前退还40万元。若重庆富侨公司未按协议履行,该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担保人为郭某某。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重庆富侨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即2009年3月15日前退还加盟费40万元,在原告多次催要下,重庆富侨公司才于2009年3月27日履行完毕。被告的行为已再次违约,原告追要违约金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重庆富侨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被告郭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重庆富侨公司辩称,原告谢某某所诉不实,终止连锁经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已免责。原告未提交任何经济损失依据,同时其主张也与本案无关,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违约金应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郭某某辩称,协议未约定担保人的权利义务,且协议属合同法调整范围,而原告所诉是侵权法的连带赔偿责任。其它意见同第一被告。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1日,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重庆富侨公司签订保健浴足店连锁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前期加盟费用60万元。后原告与被告重庆富侨公司经协商于2009年1月19日签订协议一份。双方约定:重庆富侨公司同意谢某某要求终止重庆家富富侨平顶山二店经营并废除双方于2007年10月11日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双方免责;被告重庆富侨公司同意退还原告所缴纳的60万元加盟前期综合费,2009年1月19日退还20万元,2009年3月15日前退还40万元,若被告重庆富侨公司逾期给付原告加盟前期综合费,重庆富侨公司应赔偿谢某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法定节假日除外)。担保人为郭某某。协议签订后,重庆富侨公司履行20万元的退款义务。该公司在退还第二期40万元给原告时未按约定付款,分别于2009年3月16日退出10万元,同年3月17日汇款10万元,同年3月23日汇款10万元,同年3月27日汇款1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重庆富侨公司付款行为已违约,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被告重庆富侨公司以未造成损失为由拒赔,故原告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重庆富侨公司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协议,被告重庆富侨公司的汇款单(四份)、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重庆富侨公司签订的退还加盟前期综合费用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重庆富侨公司在履行第二期退还40万元加盟费义务时已逾期,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违约金100万元过高,应适当降低。鉴于原告存在利息损失、实际费用损失、信赖利益损失,考虑被告重庆富侨公司的履约能力、双方约定的经济损失数额违约金和违约时间,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酌定以10万元为宜。担保人郭某某未约定担保内容和方式视为连带保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原告在解除连锁经营合同协议中已与被告达成共识,双方免责,故对被告称双方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中互不追究责任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辩称原告未提供其经济损失的依据,且根据违约金的填补性原则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矛盾,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家富富侨保健按摩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某某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郭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负担x元,被告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某维

审判员高俊营

审判员韩玉良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淑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