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迪军雨(已判刑),李新峰(在逃,另案处理)等人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在华阴市X镇华山火车站东工房张某某开的麻将馆,抢走打麻将的车站职工郑某某、陈某某、贾某某、梁某某、顾某某等人现金1400元,并砸坏麻将机等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语言恐吓、搜身、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并提供有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述清楚,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9日晚10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同迪军雨(已判刑)、李新峰(在逃)及李新峰的三个朋友在一起吃饭时,迪军雨说他和一个叫李某某的人有过结,迪军雨、杨某某、李新峰等6人便一同到李某某开的麻将馆找李某某,未找到李某某人。在迪军雨的指挥下,迪军雨、杨某某、李新峰等6人即对在麻将馆里打麻将的人实施了抢劫,抢得顾某某410元、郑某某300元、贾某某300元、梁某某100元、陈某某290元,共计1400元。在抢劫过程中将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顾某某致伤,并将麻将馆里麻将机等物品砸坏。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某多次供述、同案犯迪军雨多次供述、陈某某、张某某、贾某某、郑某某、梁某某、李某某、顾某某、梁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照片、华阴市公安局孟塬派出所情况说明、华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迪军雨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殴打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抢劫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李少鹏
审判员蔡静江
审判员冉强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严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