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某某,又名穆X,男,X年X月X日出生,村民。
辩护人牟某某,华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王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某某及其辩护人牟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穆某某驾驶自己的五零型还田机在给五方乡X村民赵某某家玉米地里还田作业过程中,不慎将赵某某家小男孩赵某卷入还田机内致赵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系因头颅崩裂而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人当庭宣读了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文书等证据对指控事实予以证实,要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穆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希望能从轻处罚。
辩护人牟某某对被告人穆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穆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无前科,被害人的监护人对事件的发生亦有失职,故希望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穆某某驾驶自己的上海-50型轮式拖拉机牵引的秸秆还田机给五方乡X村民赵某某家玉米地还田作业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将在地里的赵某某之子赵某卷入还田机内,致赵某当场死亡,经华阴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赵某系因头颅崩裂而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穆某某亲属赔偿赵某某x元。
上述事实,有破案经过、赵某某的报案材料、穆某某的供述、曹某、赵某某、徐某、杨某某、左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华阴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渭南市公安局法医DND检验鉴定书、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在进行秸秆还田作业时,已经看到无行为能力的被害人赵某在作业区范围内,应当预见继续作业可能会发生被害人伤亡,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穆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民事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少鹏
审判员王泉华
代理审判员王悦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严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