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复议人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执字-1第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在复议过程中,2010年6月21日申请复议人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执行员:李成明
执行员:郭建平
执行员:高征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杜凤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