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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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0日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因其妻在车站卫生院住院期间被陈涛猥亵侮辱将陈涛打伤。经法医鉴定系轻伤。

被告人王某对上述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医鉴定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被害人对被告王某予以谅解,并要求不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和民理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同被害人达成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刑期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建华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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