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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某某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63年8月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63年8月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确山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牛现旗,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孙某某因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0)确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确山县X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牛现旗、一审第三人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经审查,1997年4月18日确山县X乡人民政府对孙某某与毛某某就宅基地纠纷作出的《关于孙某某和毛某某两家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山县X乡人民政府曾申请确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同年12月9日双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确山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2009年12月8日,孙某某对三里河乡人民政府1997年4月18日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该处理决定没有送达给本人,2009年11月6日才知道该处理决定,其理由不成立,上诉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孙某某的起诉处理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于发安

审判员王蓉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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