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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某与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洪伟,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又名王X),男,汉族,现年53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帅,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培江,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县电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河南君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吴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4日、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刘洪伟,原审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帅,原审被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培江,原审被告许昌县电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周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某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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