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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孙某乙、孙某丙、杨某丁;董某某与南阳市东风汽车技术服务部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甲,女,生于1962年。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某乙,女,生于1987年。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某丙,男,生于1936年。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某丁,女,生于1938年。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汉卿,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董某某,男,生于1959年。

委托代理人张驰、李某戊,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阳市东风汽车技术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杨某己,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该站副站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该站法律顾问。

上诉人李某甲、孙某乙、孙某丙、杨某丁;董某某与原审被告南阳市东风汽车技术服务部生命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7090元,退回上诉人李某甲、孙某乙、孙某丙、杨某丁2930元,退回上诉人董某某4160元。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李某军

审判员李某梅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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