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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与杨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永浩,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永安,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于2010年7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撤回上诉。

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涛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颖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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