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XXX公某与被告XXX有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X街办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某总经理。

被告XXX有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某。

原告XXX公某与被告XXX有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公某法定代表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XXX公某诉称,2010年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LED显示屏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在华清路XX管理所营业大厅安装三块LED显示屏,2010年2月2日安装,于2010年2月5日完工。产品规格:3.75宝内双色显示屏,2.44mX1.22m,2.98平方米两块;1.83mX1.22m,2.23平方米一块,合同额共计40950元。完工后支付原告38903元,剩余2047元在显示屏安装调试完毕一年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时至今日,显示屏质量完好,但被告对所欠余款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余款204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XXX公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8日,原告XXX公某(承包方)与被告XXX公某(发包方)签订合同书,合同名称:陕西XXX有某LED显示屏系统。合同编号:(略)-A。该合同约定,由被告将LED显示屏系统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地点:西安华清路。工程内容:华清路XX管理所营业大厅三块LED显示屏。合同约定:显示屏有某面积如下:显示屏1有某显示尺寸为长2.44米×高1.22米,2.98平方米两块;显示屏2有某显示尺寸为长1.83米×1.22米,2.23平方米一块;合同价款:4095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30%工程款,金额为:12285元;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65%工程款,金额为:26618元,显示屏在原告安装、调试完毕后一年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将剩余工程款2047元付给原告;质量保证金2047元一年后若无质量问题,被告向原告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于2010年3月份开工,开工三天后完工。原告于2010年5月将电子显示屏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使用至今。2010年1月19日,被告鸿瑞达公某向原告XXX公某支付LED显示屏预付款12285元,2010年4月12日被告XXX公某向原告XXX公某支付LED显示屏货款10000元,2010年11月3日,原告XXX公某收到第三笔货款16618元,下欠质保金2047元未予支付。原告索要未果,故酿成本诉。

上述事实,有某告提供合同书、收款收据和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之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之强制性规定,系有某合同,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之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电子显示屏于被告,被告亦一直使用至今。从显示屏交付至今已超过合同约定之一年质保期,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下欠合同款项2047元。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X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X公某支付合同余款2047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故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洁

人民陪审员马庆华

人民陪审员刘玉秀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鲍&x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