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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蒋某某与郑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谷某某,男,长葛市和尚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长葛市和尚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蒋某某因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前由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审被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谷某某、张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涛

代理审判员蒋某静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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