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谷某某,男,长葛市和尚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长葛市和尚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蒋某某因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前由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审被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谷某某、张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涛
代理审判员蒋某静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