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德市XX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湖南省常德市X区X路。
委托代理人杜XX,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该社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谭XX,女,汉族,该社员工,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汉寿县XX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X镇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何XX,男,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金融借款及抵押合同纠纷。
原告常德市XX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汉寿县XX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起诉。
原告信用联社诉称,被告从事造纸业,因缺乏流动资金,向原告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后,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借款240万元,月利率9.75‰,借款日期自2009年12月18日至2011年11月27日,由被告用其自有的位于汉寿县X镇的房产、土地及机械设备作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房产他项权证:汉房汉字第X-C(略)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汉他项[2009]第X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汉工商押登字[2009]第X号),被告汉寿县XX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原告按约向其发放借款240万元。被告借款后,由于资金周某困难,到期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罚息;判令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被告汉寿县XX纸业有限公司辨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但由于资金周某困难,请求分期偿还,对于罚息请求适当降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汉寿县XX纸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常德市XX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12月18日开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75‰计算,并从2011年11月28日开始在月利率9.75‰的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由被告于2012年8月31日前偿还本金100万元及截止还款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含罚息),2012年10月31日前偿还本金140万元及余下利息(含罚息)。如被告不按期偿还,原告可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含罚息);
二、原告常德市XX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房屋他项权证:房产他项权证:汉房汉字第X-C(略)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汉他项[2009]第X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汉工商押登字[2009]第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被告汉寿县XX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文国新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