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员指派检察员张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荥阳市X镇群众广场西南角的网吧内上网时,趁正在上网的赵某某熟睡时,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摩托车钥匙偷走,并将赵某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红色铃木125型摩托车偷走。后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2333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赵某某的陈述、证人冯某某证言、价格鉴证结论书等相关书证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赵睿
审判员赵晨昊
审判员李某勋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