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员指派检察员张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荥阳市X镇群众广场西南角的网吧内上网时,趁正在上网的赵某某熟睡时,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摩托车钥匙偷走,并将赵某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红色铃木125型摩托车偷走。后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2333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赵某某的陈述、证人冯某某证言、价格鉴证结论书等相关书证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赵睿

审判员赵晨昊

审判员李某勋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平旭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