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1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某某,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x、张xx;冯xx、张xx分别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紫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8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x越野车沿荥阳至北邙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广武镇X路交叉口处时与同方向的魏xx驾驶的豫x大货车相撞,造成豫x越野车乘车人四人死亡、二人受伤,豫x越野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豫x越野车损失价值为x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书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以本案被害人在此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当庭提交了被告人李某某买卖房屋的买卖合同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8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其所有的豫x越野车(该车共载八人)沿荥阳至北邙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广武镇X路交叉口处时与同方向的魏xx驾驶的豫x大货车相撞,造成豫x越野车乘车人冯x、吴x当场死亡,樊xx、陈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xx、丁xx受伤,豫x越野车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2010年1月15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荥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10年2月2日,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做出荥价鉴证[2010]X号价格鉴证结论书,确认豫x越野车估损总值为x元。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冯xx各项费用x元;赔偿吴xx各项费用x元;赔偿樊xx各项费用x元;赔偿陈xx、丁xx各项费用x元;赔偿陈xx各项费用x元,均已履行完毕。
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x、张xx;冯xx、张xx分别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分别达成调解协议,另赔偿吴xx、张xx因吴x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x元;赔偿冯xx、张xx因冯x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x元,均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xx、魏xx等人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鉴定文书、车损鉴证结论书、赔偿调解书、赔偿协议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领款凭证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且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发生致四人死亡、两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好,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部分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3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李某瑞
审判员赵晨昊
审判员焦焕利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