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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丁某某与被上诉人方学良、原审被告方宏根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清友,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学良,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铁强,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方宏根,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方学良、原审被告方宏根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师河区人民法院(2009)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清友,被上诉人方学良的委托代理人刘铁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2009)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丁某某。

审判长李旭

审判员林照友

审判员文刚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邓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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