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男。
被告徐某,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徐某欠原告丁某借款人民币x元,利息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7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