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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倪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甘某

被告倪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1年8月3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甘某,因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甘某与被告倪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甘某随原告甘某共同生活,被告倪某自2010年9月起每月5日给付甘某抚养费人民币300元,至甘某18周岁止;

三、双方无财产纠葛;

四、离婚后,上海市X镇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倪某所有并居住使用,原告甘某表示其与儿子甘某均放弃上述房屋产权,被告倪某支付原告甘某及甘某房屋折价款共计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9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x元,余款于2010年12月31日前付清,原告甘某携子甘某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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