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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抢夺案
时间:2007-07-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01683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柘城县,初中文化,河南省柘城县X乡X村委田桥村农民,住(略);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三日;因阻扰公务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抢夺于2007年1月1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夺罪,于200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同意,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某于2006年10月18日23时许,驾驶红色捷达汽车(车号:京x)拉载薜国峰(男,32岁)行驶到本区X街乙X号楼东侧马某的西侧,趁薛某某下车之机驾车逃走,将薛某某放在汽车后座上的IBM牌笔记本电脑,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三星M309型移动电话等物品(价值人民币x元)抢走。

二、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1月9日22时许,驾驶挂有假机动车号牌(京x)的红色桑塔纳轿车拉载曹某某(男,27岁)行驶至本市通州区X路西马某附近,趁曹某某下车之机驾车逃走,将曹某某放在汽车上的三星牌E108型移动电话,索尼牌MP3、U盘等物(价值人民币1110元)抢走。后被告人王某某被查获归案。所抢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现缴获作案工具上海桑塔纳x型轿车(车号牌:京x)1辆及假机动车号牌1个等物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薛某某、曹某某的陈述,证人魏爱荣、秦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工作记录等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为谋私利,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抢夺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案之物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11日起至2011年1月10日止。)。

二、犯罪工具:上海桑塔纳x型轿车(车号牌:京x)一辆及假机动车号牌(京x)一个,均予以没收;其余物品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孙小娟

人民陪审员蔡春英

人民陪审员谢秋明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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