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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某某职务侵占案
时间:2007-07-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01721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朝鲜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初中文化,原北京天宏东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千鹤家园二部店长,住(略);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06年12月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朴某某自愿认罪,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被告人的同意,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朴某某于2005年8月至11月期间,利用担任北京天宏东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千鹤家园二部店长的职务之便,持伪造的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以领取租房押金为由,将本公司的人民币x万非法占有,被告人朴某某后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北京天宏东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证人马某、张某某、王某某、战某某、刘某某、杨某、石某某、梁某甲人的证言,职务证明,书证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的财产,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朴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7日起至2012年6月6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朴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一十六万九千四百元,发还北京天宏东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孙小娟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谢秋明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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