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男。
委托代理人钱某(原告之父),男。
被告何某,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8年6月20日23时10分,在本市X路X路约100米处,被告驾驶车牌号为苏x的小客车与原告驾驶燃气助动车发生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为全部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某已支付原告钱某医疗费人民币262.90元、交通费人民币62元、施救费人民币270元;
二、被告何某应于2010年9月14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钱某医疗费人民币831.80元、营养费人民币1000原、护理费人民币2000元、误工费人民币4000元、物损费人民币500元、交通费人民币3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元;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何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3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乐敏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