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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时间:2007-09-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路刑初字第514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略)),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6月25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7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8月19日,被告人韦某某窜至台州市X路X街道金商小区B幢X室,钻窗入室,窃得星光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82元)及现金700元。

2007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窜至路桥区X街道樱花小区X号,爬围墙进入该别墅,用千斤顶撬窗入室准备实施盗窃,被保安发现后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陶荷芳的陈述、被害人应某某的陈述、证人颜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图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目无法纪,以撬窗方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2007年1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某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黎利荣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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