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缪某
被告倪某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倪某赔偿原告缪某人民币5000元,该款于2010年9月7日一次性付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